从全覆盖到精准化:数字治理下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范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湖北新型智库平台 作者:刘沛宏

一、引言


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正式通过审议,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开启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新篇章。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平及正义的追求不再满足于在案件中取得律师的帮助,而更加追求获得定制化、个性化的法律援助。利用数字技术促进法律援助迈向现代化、科技化,与当下国家提出“智慧司法”的理念完全契合,也是国家治理手段迈向数字化的标志之一。控辩平等是刑事法治的基石性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追求。为每一名被追诉人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帮助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共同的职责。但传统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以法律援助中心人工指派为方式、以财政拨款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在数字治理的背景下凸显其同质性、粗略性的弊端,无法达到保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高质量的目的,因此创新刑事法律援助之中国模式势在必行。


二、问题源起:刑事法律援助现状


曾以政府为主导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我国诉讼三角形构造中一角缺位的问题。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一定程度缓解了控辩失衡的状态。但随着近年来刑事案件量的爆炸式增长,刑事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首先,从全国刑事案件数量、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案件数量、辩护率角度考察。一方面,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截取 2016—2020年全国刑事案件相关数据,发现这5年刑事结案数2017年及2019年达到了峰值约130万件,其余年份都在110~120万件波动,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的辩护及代理案件数从2017年约70.5万件到2020年增至104.9万件(见图1)。数量及增速的提升,不仅体现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觉醒,更愿意购买律师专业的服务,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控辩平等;还意味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在普惠式发展来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但从辩护率的角度考察,根据相关学者的统计,2010—2013年刑事案件辩护率在20-30%之间,法律欠发达地区的辩护率甚至更低,最低的地区达到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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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律师人数总量变化及被告人人数的角度考察。律师的数量及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每年都在稳步攀升,至2020年我国律师的数量已经达到了52.2万左右,律师事务所数量也达到了约3.4万家。可见,律师的数量及律师事务所的数量都有了极大的提升(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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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此同时,我国每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数也在不断增长,在2019年达到了井喷之势,2020年被告人数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152.7万人(见图3)。就2020年被定罪的被告人总人数与当年的律师总量相比,律师占到被告人的约34%,以2019年为例,律师总量占到被告人总量的约25%,按照此比例,想要达到每名被告人都有律师帮助的愿景,还需要继续增加律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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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角度考察。笔者于2021年10月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对照《中国司法行政年鉴》,截取2015—2018年的相关数据,发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18年已经达到47万件以上,占刑事案件总结案数的32.60%(见表1),有了明显提升,但刑事法律援助辩护率还处于较低水平,并未达到设置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及辩护律师全覆盖工作的预期目的。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但从调研中获取的数据来看,2015—2018年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阶梯式增长,但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比例不断下降,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比例2018年已经下跌到20%以下(见表1),同样没有达到让每个阶段都有刑事法律援助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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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调研中了解到的法律援助经费来看,2015—2018年法律援助经费及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均在不断提升,但法律援助经费平均仅占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0.011%左右(见表2)。在财政拨款没有大幅度调整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工作想要取得进一步的突破,还需要拓展经费来源、创新法律援助模式、激发律师援助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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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困境检视:供需矛盾下刑事法律援助的不平衡发展


基于以上对近年来刑事法律援助共性化及个性化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经历了数十载,虽然已经完成了设立之初基本的使命,但是传统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面临着供给侧总量不足与需求侧持续扩张之间的矛盾。

(一)供给侧总量不足

首先,资金供给不足且方式具有单一性。法律援助费用来源局限于财政拨款。在数字时代背景下,被追诉人数量“爆炸式”增长与拨款金额的有限性、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单一性之间存在极大张力,削减了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外部动力。法律援助经费每年持续增加,但是增幅缓慢,且在全国公共预算支出的占比相对较低,给数字技术在法律援助领域内的开拓带来一定阻碍。

其次,刑事法律援助口径偏小。实践中,简易程序、速裁程度等轻刑化案件已经成为了一审法院的“主力军”,但此类案件并没有被纳入《法律援助法》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值班律师仅仅是作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与案件并不紧密联系的法律帮助人员,不能对案件的进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仅能起到“答疑解惑”的作用。且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出庭应诉权都有着明确的限制。因此值班律师并不能代替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进行援助工作。

再次,“垄断式”或“承揽—分包式”法律援助形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机制。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的方式,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以特定律师或律所为主要办案人员或单位的“垄断式”或“承揽—分包式”模式。如果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在相对固定的律师或者律所,不仅援助质量难以保证,且破坏了法律市场的公平性,还打击了律师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积极性,导致刑事法律援助恶性循环。同时,行政化色彩的加剧必然会导致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从次,审前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缺位。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有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但是如上文所述,审前阶段法律援助辩护率越来越低。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缺位往往会导致审判阶段辩护难度的增加,正如有学者所言,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公权力行为,往往会出现在侦查阶段。因此审前阶段成为了法律援助全覆盖的“盲区”。

最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堪忧。与委托辩护不同,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一直以来被人诟病。究其根本在于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缺乏内在的动力及外在的激励,以至于无法达到预想的有效辩护目标。传统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方法及对策在实践中被证实有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及人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仅依靠传统的方法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高质量的追求,该方法也仍未触及到提升辩护质量的根本“痛点”。因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并没有质的提升。

(二)需求侧持续扩张

首先,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持续增大,援助律师供不应求。随着被追诉人数量的增加及社会法治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的要求将不满足于仅有部分被追诉人可以享有免费的法律援助的现状,每一名被追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要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成为了现代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和关键,这也与当下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及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息息相关。如何利用现有的律师资源达到刑事诉讼每个阶段都有律师帮助的要求,是将科技与法律援助制度融合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其次,刑事法律援助的供给侧与需求侧无法精准匹配,援助律师供不配求。每一起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与个性,现阶段公检法委托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方式,无法达到律师擅长业务领域与被追诉人特殊要求精准匹配的目标,会造成敷衍辩护或无效辩护。一味地坚持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将案件随机分配或是定向分配的方式,有悖于现阶段及未来律师精细化的发展目标。

最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公益性本质与律师逐利性之间的矛盾仍未解决。现阶段律师大量的无偿或是低价服务成为了满足法律援助需求最常见的方式。诚然,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之初,由律师承担此项强制义务无可厚非,但实际上国家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理应承担援助的义务。律师作为市场主体之一,通过有偿的服务得以壮大与发展,这是市场化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律师与生俱来逐利性的体现。因此不能将伦理道德或公益服务理所应当地作为强制义务赋予律师。


四、价值向度: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构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在数字化时代,探求运用科技赋能的方式与传统模式结合成为了各行业的优选。面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供给侧和需求侧双重困境,以及整体性、系统性不强,单一化、碎片化等问题,要想突破传统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之掣肘,律师智库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的内涵及构建的必要性

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是在国家指导下,政府利用专项资金,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依托,以被追诉人需求及案件为核心,构建起的智能化数据库。旨在为被追诉人提供精准化、高质量、全方位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其也是传统模式与数字技术结合的重要成果。刑事法律援助的供给侧和需求侧面临不同的困境,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的构建一方面能够从外部激励机制角度提升律师参与援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从内部分配机制角度满足人民对于可视化公平的要求。

1.能够优化刑事法律援助资源分配机制

上文所述“垄断式”或“承揽—分包式”刑事法律援助的畸形状态,是由于传统律师资源分配机制不科学所致,亟需调整及改善。律师智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分配不均的困境。一方面,律师智库是以被追诉人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进行“适销对路”及“个性化”的法律援助,能够祛除现阶段人工定向分配案件模式的诟病;另一方面,未来如果能够在多区域或国家层面建立律师智库,就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调配律师资源,平衡地区及城乡之间的差异。

2.能够满足数字时代人民群众对“可视化”公平的追求

透明度增强是数字时代最大的特点及优势之一。随着科技的发展,被追诉人也开始转向追求“可视化”立体式的公平价值体系。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成为了被追诉人表达诉求的重要途径,同时消解了被追诉人在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参与度低的弊端。不啻如此,其还是以被追诉人需求为出发点,提供全程“可视化”“可选择”服务。只有让所有的工作在阳光下并赋予被追诉人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才能打消其对于援助律师能力高低及是否匹配的怀疑。当网络社会化和社会网络化相互交织后,“回音室效应”会不断强化公民权利意识,倒逼法律援助向纵深化、精细化、系统化发展。

3.能够找到刑事法律援助公益性与律师逐利性的平衡点

律师在市场中具有逐利性,这是其作为市场主体最基本的诉求。一旦缺乏了利益的驱动,其辩护无疑会变成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即便是再简单的案件,律师也不会趋之若鹜。但利益的表现形式具有多元化,经济利益只是其中之一。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探求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将刑事法律援助智库系统与委托辩护律师智库系统链接,采用评价制与积分制,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取得当事人良好的评价与较高积分的律师,可以在委托辩护律师智库内获得较高排名。该种评价体系及运行模式,为律师在公益及商业之间找到了出路,既满足了律师内心的获得感,提高了律师在社会的认可度、知名度、满意度,同时也可为其日后在市场逐利过程中增加砝码,一定程度消解了经费局限带来的制约。

(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构建的可行性

数字时代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体现。在此指引下,我国现阶段已经基本具备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的实践基础及理论依据。

1.数字技术日趋成熟是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构建的技术支撑

2021年8月2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较2020年12月增长217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1.6%,形成了全球最为庞大、生机勃勃的数字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科技的进步,进而开启了传统法律援助制度升级之路。一方面,数字技术日趋成熟,其所依赖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为法律援助的科技化提供了客观的现实支持;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辐射面变宽,且纵深下沉至农村地区,带动了农村地区数字化水平的提升。此外,各级政府也在积极探索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方式方法。这些都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2.律师基数稳步递增是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构建的人才保障

如上所述,2020年我国律师的数量已经达到了52.2万左右,律师事务所数量也达到了约3.4万家,律师的数量逐年稳步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1—2015年法学研究生毕业人数从37万人上涨至39.4万人,法学本科生每年也在不断增长,以此增速可以推测,法科毕业生数量会持续攀升,高校可以持续向社会输送律师后备力量。每年庞大的法科毕业生加入法律共同体中,对于扩充法律援助队伍规模、平衡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缓解法律援助分配不均等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各大院校法学教育水平提升,法科毕业生作为律师队伍的接班人,对提高律师职业水平起到了关键作用。

3.政府治理方式转变是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构建的方向指引

传统的官僚科级制度为了达到专业化的治理目标,将人员有组织的进行线条梳理和层级划分,但是此种模式会导致治理缝隙的产生及治理主体之间的摩擦及矛盾。[6]现阶段我国政府治理方式在不断转型升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治理的重点之一,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聚合多部门、多主体,形成立体化服务体系;同时利用数字技术的开放性及包容性,吸纳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有效合作。一方面,大数据分析模式能让被追诉人在相对隔绝的环境下进行可视化的搜索、比对及选择;另一方面,被追诉人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有助于消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控辩双方不平等之矛盾。另外,还可以通过系统的评价机制及体系,对法律援助供给方进行监督,倒逼其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


五、未来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的构建


伴随着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的兴起,应当将更先进的数字技术充分运用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具体而言,需要援助律师具备相对丰富的经验、制度设计要体现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外部监督要反映科学的评价体系。“电子卷宗+全景语音+智能服务”成为了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的标配。刑事法律援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也同样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红利。为了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加持带来的便捷与效能,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是刑事法律援助范式转型的必然选择。

(一)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的运行模式

1.技术端

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应当设置两个端口分别为PC端和手机用户端,分别针对相对封闭的在押人员及普通手机用户。首先,数据整理搜集并存入律师智库。就数据的管理和搜集而言,主要包括了案件数据、主体数据、关联性数据。具体而言包括:案件本身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的电子化等;法律援助律师基本信息、办案数量、第三方评价等立体式数据。司法行政部门的数据、政府的相关数据及其他平台的数据都可与律师智库建立端口链接,使多途径数据充分综合,通过信息量的不断增加和激活信息的计算方法,保障提供匹配律师的价值性。其次,运用人工智能建立法律援助语音客服。智能客服的作用是通过NLP自然语言处理,与被追诉人或被害人进行沟通与交流,掌握初步的案件信息、身份情况以及诉求意愿,通过语音理解,生成结构化数据,并及时生成需求侧的“用户画像”。最后,深度学习算法精准供给。通过碎片化的信息收集、线上方式梳理行为轨迹及沟通的关键词汇总,加之多维度标签化的处理,可以最大限度读懂被追诉人及被害人的需求及偏好,将所有的基本信息模型化、结构化,形成知识图谱;再通过与数据库结构化的信息进行比对,经过精准计算,可以匹配3~4名律师供被追诉人选择。其中算法可以包括律师参数、工作年限、空闲程度、擅长领域等多向度。

2.律师端

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是律师智库得以存在并发展的基础。以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为例,每名律师擅长领域、业务水平等不同,因此,要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必须要构建刑事辩护律师等级准入制度。此项制度是从比较法中抽象出来的名称,是指政府或者受委托的行业组织,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实现,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的主体的资格进行限制和确认,并对其进行监管的各项规则的总称。在基层法院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应当在取得律师从业资格后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在中级人民法院从事非死辩护的律师,应当具备在基层法院3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从事死刑辩护的律师应再次提高条件,需要具备在中级人民法院5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前两类律师接受专门的刑事业务培训以及考核之后,可以获得刑事辩护资格,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死刑案件律师应当接受专门的死刑辩护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死刑辩护资格,方能从事死刑案件辩护业务。

被纳入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的律师,应当符合刑事辩护准入条件。第一类律师为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但因数量有限,如果遇到复杂的普通程序案件,应当优先推送此类律师。除上述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外,其他律师的分类节点可以以年龄进行划分,以30岁、55岁为年龄节点。第二类为30岁以下的年轻律师,此类律师具有较大活力和掌握新知识的能力,但面临的是经验相对缺乏,在系统推送时,如遇到简单援助案件,可以优先考虑此类律师。第三类为30—55岁律师,此类律师具有相对充足案件处理经验,但是系统匹配时要充分计算该类律师名下的案件数及空闲程度,保证推送的律师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处理援助案件。第四类为55岁以上的律师,此类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科技化办案能力不足的可能性。人工智能在与被追诉人或被害人交流并深度学习后,计算并推送的律师应当是综合所有从客户端处搜集到的有效信息,经过与数据库中储存信息进行综合计算后产生的结果。遇到普通程序案件,每类律师各推送一名,遇到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案件,后三类律师各推送一名。

3.客户端

如上所述,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客户端可以区分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被追诉人又可以区分为在押与非在押。只有以客户本身的诉求为出发点,不夹杂人工及行政色彩之干预,运用数字技术,深度学习计算方法,方能精准、及时地挖掘到与需求匹配度最高的“定制化”辩护律师。

之所以要以客户端的需求为导向,是因为只有其具有高度的亲历性,诉求往往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同时信息量也最大。数据信息的是否全面是决定匹配度高低最重要的因素。只有充分“投喂”更多、更准、更全面的信息,。律师智库才能实现律师资源与当事人需求的最科学配置。传统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的模式不仅仅会产生“垄断式”或“承揽—分包式”弊端,还会带有严重的行政化色彩,人工接待应答的“粗放式”服务模式在数字时代将逐渐被全景语音及智能匹配的个性化、精准化的法律援助模式所取代。从粗放式到精细化,从信息的简单堆砌到结构化、模型化设计,从被动申请到主动匹配,从纸面指定到指尖获取,是法律援助模式数字化进阶的成果。

在实现精准匹配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名律师为其进行刑事法律援助。此时律师智库与法律援助中心信息平台直接对接,可以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被选择律师取得联系。经过会见交流与沟通后,被追诉人及援助律师均有拒绝一次的权利,被追诉人一旦拒绝,可以在另外的 2~3 名律师中再选择一次;律师选择拒绝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同当事人在线上进行沟通后,由当事人在候选名单中重新选择,以此达到互相满意的程度。

(二)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及完善的评价体系

1.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荣誉感及获得感、知名度及赞誉度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经济补贴标准低,对律师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以经济发达的北京市为例,按照2018年北京市司法局、财政局修订的《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分别补贴1850元、1850元、3250元。但根据2016年《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律师诉讼代理服务的费用分别为2000-15000元、2000-15000元、4000-45000元。可见,即便是2018年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补贴,但是与委托辩护相比依然相形见绌。尤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补贴标准过低导致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甚至会入不敷出。同时,没有考虑案件复杂程度与补贴形成的对比会造成“不同工但同酬”的现象。这些都不利于激发律师的积极性,甚至导致律师产生消极辩护的行为,不调查、不阅卷、不会见,仅有标准格式化的辩护词。近几年,援助律师的补贴没有明显的增加,因此应当利用数字技术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拓展多种激励模式,将律师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转化为律师对自身形象的塑造。在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中,可以参照“淘宝”模式激励机制,将法律援助案件作为综合评价律师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结案后由客户端进行线上打分,好评度的高低影响着大数据计算后推送的排名及频率。同时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与委托律师智库的联系,即委托辩护人在寻找律师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用户画像后,系统通过综合考量该律师的各项指标,尤其是将法律援助案件的好评度作为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优先推送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获得赞誉度高的律师。这样的激励模式,既满足了律师自己内心的荣誉感及获得感,又提升了其在律师智库的知名度及赞誉度。

2.形成从公益中来再到公益中去的良性循环

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的激励模式妥善处理了律师在市场竞争与法律援助之间的矛盾,可以形成从公益中来再到公益中去的良性循环。“淘宝”模式激励机制可以使援助律师在获得了优质的评价后,在委托辩护过程中得到优先被推荐的资格,满足其在市场中逐利性的需求,同时达到律师逐利性和法律援助公益性之间的平衡点,从而让更多的律师投身于法律援助中。

从反面的角度来看,负向激励机制同样是律师智库构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对于正向激励机制的良性循环,负向激励机制会增强律师之间的竞争关系。一旦律师在法律援助评价体系内受到差评,就会导致其在委托服务市场上造成直接的损失和巨大的影响。因此负向激励机制必须要与相关的评价机制相联系,即便是在客户端当事人为该援助律师进行了差评,都必须要经过慎重的分析、详细的原因调查之后方能对律师作出认定差评的决定。首先,在负向激励机制下,当事人在律师智库对援助律师作出负面评价之后,需要其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其次,系统会追踪双方在系统上的语音或文字对话记录,通过对询问过程、会见次数、辩护词内容、公检法工作人员的打分、庭审阶段笔录、当事人的叙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的智能化认定报告,并将形成的报告反馈至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法律援助中心会在初步报告的基础上对律师及当事人双方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之后,形成最终的认定报告。最终的认定报告要以系统生成的初步报告为主要依据,无确实证据不得推翻原报告。最后,根据认定的结论,如果律师确实在援助的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就会在智库中减少相应的积分或好评度,相反如果认定律师已经尽责,将不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将最终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双方也均有一次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的机会。在律师智库模式中,应当以正向激励为准,负向激励为辅,充分调动、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让援助律师从公益性到逐利性再回归公益性,为达到高水准辩护质量的终极目标作出贡献。

3.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机制

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同时也是评价机制的出发点。此次《法律援助法》立法中新增了保障和监督一章,就是为了改善以前法律援助质量较低的问题,例如第 57、59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及考核方式,这样的创新立法填补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缝隙。

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取决于律师是否做到了有效辩护,因此应当从保障有效辩护入手来提升案件质量。有效辩护包括了程序上的有效辩护及实质上的有效辩护,前者注重的是辩护权的实现,后者注重的是法院判决结果是否采纳辩护意见。站在“中国立场”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要达到刑事法律援助程序及实质上的有效辩护,就应当依据标准化、规范化、程式化、精细化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确保案件质量的提升。

利用数字技术构建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应当设置完善的评价机制。一套客观的评估机制是保护援助律师的“外壳”,同时也是衡量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有力依据。传统的评估主体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高校专家等进行,公正性与客观性有待商榷。数字技术成为了更客观、公正的方式,一则可以避免在评估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因素,二来也可以避免因评估主体专业性较弱造成结果的争议性。在中国特色审判模式下,应当更关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行为,相对淡化对结果的考量。同时也要将标准尽可能全面化、周延化。通过科学的考评,对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表现及结果综合考量分析,进行实时打分、公开透明、定期调整等。由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根据每个案件的考评结果与激励机制关联,以提高向委托辩护的家属及当事人推送频率、提升该律师在整体数据库中的排名及好评度等方式,将考评与激励结合,考评与经济挂钩。评估方法上应更关注整体性、普遍性的客观事实,以定量考评为主要方法,通过系统设定的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针对特殊问题、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定性考评机制。


六、结语


科技赋能法治而非重构法治。未来法治主要涉及的是科技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至今,出现了供需关系的不平衡以及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多重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减损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及幸福感。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要想焕发新的活力,就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将科技与自身融合,积极回应法律援助市场上的矛盾,运用大数据及人工智能解决当下的困境。同时,应当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律师逐利性及公益性之间的平衡点,使律师以正确的心态和积极的状态投身于法律援助工作中;还要打通多平台互联,以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为依托,打造法律援助多元化协同治理的新模式。希冀在辩护律师全覆盖工作不断推进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智库对保证援助案件高质量有所助益,达到法律援助的“共同富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责任编辑:胡梁
来源:《公共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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